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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法制日报
内 容:
记者今天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使用32台POS机非法刷卡套现6亿多元,漳州一女子柴某昨天被该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谭某被判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08年10月,柴某(女)、谭某(男)成立以谭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系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并于 2008年11月向工行漳州龙文支行申领一个特约商户业务的POS机。随后,柴某以自己和借用的亲戚、朋友及漳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漳州市芗城区绿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伶俐通讯器材商行等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行、加工场,共向漳州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申办了 18个POS机特约商户业务,并借用福建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各一台POS机,及向他人租赁12台POS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7万多元。
2010年6月,该非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谭某受雇于柴某为柴某POS机非法刷卡套现、出租提供具体帮助,并租用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8号文化大厦1610室作为POS机非法刷卡套现、出租的窝点。柴某在所注册的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商行、加工场所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656021208.86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案发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出租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明知柴某从事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活动,仍提供帮助,与被告人柴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从犯,被从轻、减轻处罚。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从轻处罚。(刘百军 彭满荣 真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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