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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苹果经销商被判侵权 未追究苹果上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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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08:2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月17日晚间消息,唯冠与苹果iPad商标权纠纷今日再现重大进展,据广和律师事务所透露,深圳唯冠诉顺电惠州家华店及第三人苹果电脑案今日宣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顺电惠州家华店及第三人苹果电脑侵权。这是iPad商标纠纷开始至今,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
广和律师事务所表示,鉴于第三人苹果电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系苹果公司iPad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苹果电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意味着中国市场上全部iPad产品的销售均构成对唯冠注册商标权的侵权。
据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并分别于2012年1月6日和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惠州中院追加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代理此案的肖才元律师表示,未来广和律师事务所与国浩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将苹果侵权行为坚决地加以制止。据悉,目前负责唯冠与苹果商标权案件的正是这两家律师事务所。
目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905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58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负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表示鉴于原告未对第三人提出任何诉讼请求,被告也未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提出任何明确的主张,对第三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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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38: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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