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金网
标题:
裁员案例:一公司借口员工违纪裁员结果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铁锹
时间:
2012-2-10 15:00
标题:
裁员案例:一公司借口员工违纪裁员结果败诉
2011年全球经济下滑,从金融业开始裁员潮蔓延至全球各地的各个行业。中国裁员的企业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有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以员工违纪为由实施裁员极为不可取,近日某公司此举遭败诉。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施某某进入上海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担任仓储部经理,劳动合同签订到2009年6月。2008年,因受全球经济影响,公司效益开始下滑,公司与其他众多企业一样,逐渐裁员,施某某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2008年8月,施某某接到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被禁止进入公司。
2008年9月,施某某对公司的处分行为深感不服,认为公司的处分行为严重侵害其的合法权益,施某某向本律师讲述了案情后,本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施某某可以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施某某或者也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施某某考虑再三后,决定要求得到赔偿金。
施某某遂委托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6,000元,而后双方又诉至徐汇区法院。
庭审中,公司以施某某违反劳动纪律,并在其担任仓储部经理期间,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为由,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同意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向法庭提供一份报案记录,以证明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
但本律师认为公司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施某某违反劳动纪律。对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一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支持了施某某的仲裁请求,施某某获得了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决也支持了施某某的请求,施某某最终获得了双倍的经济补偿金76,000多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应当支付多少?
律师分析
一、 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发生过盗窃案件,但公司方面只提供一份报案记录,本律师认为仅凭一份报案记录,无法证明公司确实发生过盗窃案件,即使发生过盗窃案件,但公司也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证明该案件与施某某有任何关系。
二、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公司确实发生盗窃案件,施某某确实与该盗窃案件有关,施某某确系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然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为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被法院所采纳。
三、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需要支付,应当支付多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寒某某是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条款,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无法证明公司发生过盗窃案件,也没有证据证明盗窃案件与施某某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施某某有严重违记的行为,更也没有证据证明单方解除施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是以施某某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总共76,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施某某经济赔偿金76,000元。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意气用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随心所欲,如果证据不充分的话,往往都会被判违法解除,反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在解除之前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劳动法专业律师咨询。
主要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三、《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
她。
时间:
2012-10-19 11:43
作者:
此瑜非彼鱼
时间:
2012-10-19 20:08
作者:
此瑜非彼鱼
时间:
2012-10-19 20:08
作者:
此瑜非彼鱼
时间:
2012-10-19 20:08
欢迎光临 纳金网 (http://rs.narkii.com/club/)
Powered by Discuz! X2.5